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各項獎學金評選作業辦法 112.10.12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各項獎學金評選作業辦法
101.05.10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04.03.09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05.02.25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05.09.22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06.03.23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07.11.01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10.03.18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112.10.12環工所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整合本所各項獎學金資源並建立評選作業標準流程,特制定本評選作業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申請作業時間,配合具時效性的獎學金期限,約分別訂於每年三月、九月及六月底至七月初等三個時段,詳細申請日期由所上公告之。
除上述三項獎學金既定時程外,如有臨時新增之獎學金,本所將機動調整獎學金之作業時間。
第三條 申請同學須於所規定期限前提交以下資料,並將所繳資料依以下順序裝釘後送交所辦:
一.本所獎學金評選作業檢核表(如附件一所示)
獎學金評選作業檢核表,分為碩士班、博士班兩種表格,同時段申請多項獎學金者,僅須填送一份檢核表,但須於表上勾選申請之各項獎學金名稱,並經指導教授簽章。
二.本校制式的獎學金申請書(如附件二所示) 或申請個別獎學金規定之申請書及應繳資料
原則上,同時申請多項獎學金時,僅須填寫一份獎學金申請書,獎學金名稱可暫時不用填寫,俟獲得獎學金確定後再填寫。
惟提供獎學金之機關團體,若要求提供一式多份申請書者,從其規定。
三.歷年成績單及各項獎學金要求繳交之資料
同時申請多項獎學金時,僅須送交一份資料。惟提供獎學金之機關團體,若要求提供一式多份資料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所各項獎學金由所務座談決議,並得視情況由本所相關工作委員會委員擔任獎學金初評委員,於所務會議前召開初評會議,並將初評結果提送所務會議決議後確立之。
第五條 本所各項獎學金評選方式,除依各獎學金遴選辦法評選外,本所另訂定評選基本規則如下:
一. 博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申請本所各項獎學金,均須通過資格考試。
二. 博士班六年級以上(指申請時,其入學年份(以學號為準)+5≦申請年份)或已通過本所70%進度考試、碩士班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及休學期間)者均不得申請本所獎學金。
三. 各項獎學金學業成績評比以GPA考量為優先(不以名次評比),且環境科學與工程組與環境規劃與管理組分別考量,並視需要檢視該學期之修課科目進行比較。
四. 上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到GPA3.7以上(含3.7),家境清寒學生則學業成績須達到GPA3.3以上(含3.3)。
五. 每月獲40,000元(含)以上之獎學金者,獲獎期間不得申請本所獎學金。
六. 僅修習「專題討論」之學期成績,不列入評選之考量。
七. 獎學金申請者得提供入學後相關有利資料供評選參考。
八.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初選會議及所務座談會議商議決定。
第六條 本評選作業辦法經所務(座談)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