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112.12.18 發布全條文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112.09.21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29 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12.18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維護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品質,依國立臺灣大學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下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所教師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得擔任論文指導教授。
本所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者,其指導研究生之新收人數,於常態招生學年度以每學年至多三位為原則,於增額招生學年度以每學年至多四位為原則。但指導研究生為在職專班生、僑生或外籍學生者,不受前開名額限制。
論文指導教授就指導研究生人數如有超出前項規定之需求者,得向本所所務會議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本所所務會議以借用名額之方式,向其他教師協調之。
第三條 本所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與本所專業領域相符,並經本所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認。
本所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如有不符本所專業領域爭議時,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所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於學位論文定稿後,分別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作業。
前項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之比對相似度,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本所研究生辦理第一項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作業時,應以排除引言、參考文獻、目錄及附件之版本為之。
本所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原創性檢查比對相似度未符第二項規定者,應提出理由書,經論文指導教授確認後簽名。但論文指導教授如有疑慮者,得要求研究生就學位論文為適當修改,重新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服務比對作業。
第五條 本所研究生應向本所提交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前項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由本所以掃描電子檔方式保存十年。。
第六條 本準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