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工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年8月15日修正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86年10月2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8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7月12日111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8月3日112學年度本校招生委員會第11次會議同意備查
一、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招生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本所專任教師(不含休假、借調、出國進修與留職停薪)至少五名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並推選其中一人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
三、 本委員會負責本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各項入學招生試務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制訂本所各項招生簡章。
(二)研擬資料審查、命題、閱卷及口試等試務作業。
(三)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四、 本委員會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遇有時間緊迫或特殊情況,本委員會之議決得採通訊方式進行。
五、 各項招生考試(筆試、口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委員,由召集人參酌教師專長聘任之。
六、 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負有保密之義務。
七、 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報考時,應主動告知並迴避。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