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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班研究獎學金評選辦法 109.06.18 所務會議修正

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班研究獎學金評選辦法

109.03.19所務會議通過

109.06.18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碩士班研究風氣,獎勵研究精神,特訂定本所碩士班研究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每年三名,每名5000元。

 

第二條        本獎學金限由碩一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專題討論時向專討主授教師報名。惟提早入學之碩士生得於入學後第三學期報名。

 

第三條        報名時應繳交研究計畫書及個人參與之研究經歷,實際報名截止日期由專討主授教師於專討時間另行公告。

 

第四條        專討主授教師將視報名人數,於期末彈性安排2~3週之授課堂數,供報名學生進行口頭報告,主授教師並得邀請專討合授教師或本所專任老師共同參與本獎學金之評選。

 

第五條        評選結果由專討主授教師參考其他評選老師意見後決定三名受獎學生,於學期結束後提送所務會議確認。

 

第六條        獲獎之碩一同學,將於升上二年級後的第一個學期,由所上直接報送獎學金。

 

第七條        受領本獎學金者,仍可兼領其他獎助學金及任何形式之獎勵。

 

第八條        本奬學金將由所務發展基金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座談)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