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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4.08.13所務會議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4.08.13所務會議通過

一、       為獎勵、扶助本所研究生,由校方統籌分配本所獎勵金予以獎勵。

二、       申請獎勵金之學生須為本所具正式學籍且已註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在職生、陸生及學號AC開頭之交換生或訪問生。

三、       本獎勵金自受理申請後,原則上發放至碩士班二年級及博士班三年級學生。碩三或博四以上學生如確實成績優秀或家境清寒須予以補助者,亦得於每學期另行申請獎勵金。

四、       獎勵金申請方式:

1.  填寫申請表、同意書,附上學生證及郵局或銀行(限華南或玉山)存摺影本,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交所辦彙整。

2. 於學期中提出之申請,請於每月10日前送交所辦,並自送交後之下個月開始發放。

五、       獎勵金發放之意義:本所發放之獎勵金係純為獎勵、扶助性質,與受獎學生非為勞僱關係,受獎學生原則上不帶負擔,故亦不具檢核、申訴之需求。

 

六、       本施行細則經本所所務(座談)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