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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班審查作業要點 106.01.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班審查作業要點

97.08.21所務會談通過

100.07.14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學期以上,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1) 碩士班修期間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在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者。(因校方名次不及排出時,可以學業平均成績A以上為原則)

(2) 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審查評定為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

二、          申請者須於所上規定期限前繳交以下資料:

(1) 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申請書。

(2)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學期以上)乙份。

(3) 本所助理教授以上二人之推薦函。

(4) 如未達成績名次標準,須提出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之具體事實證明。

(5) 讀書計畫書乙份。

三、          審查方式:由本所召開之所務會談決議之。

四、          審查標準:

(1) 名額有限時,以碩一學生為優先考量。

(2) 以學業成績排名為審查之首要依據,未達成績排名標準者,須提出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之具體事實證明。

(3) 成績優異之認定條件,至少須包括本所核心課程中兩科均為第A以上。

(4) 研究潛力之認定條件,至少需包括國際重要學術期刊以主要作者投稿或發表之論文一篇,或國際重要學術研討會以第一作者及口頭發表論文一篇,或專利發明一項,或同等級之研究成果。

五、其他規定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辦理。

六、本作業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