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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新制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111.08.18所務會談修正

 

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93.6.10所務座談通過、93.10.14所務會議修正、94.1.6所務座談修正、101.8.23所務座談修正、103.03.27所務座談修正、107.9.13所務會議修正、107.10.11所務會議修正、108.10.24所務會談修正、110.12.16所務會談修正、111.08.18所務會談修正)

 

一、    博士班資格考試包含筆試、研究計晝書及英文論文評論三部份,後兩部份合稱口試。考試順序為先筆試後口試,筆試不通過者不得進行口試,筆試與口試皆以兩次為限。考試全部合格通過,方為通過本所博士班資格考試(10%),完成博士侯選人(Ph.D. Candidate)資格。未於入學後三學年內完成資格考試並通過者,本所即報校退學處理。


二、    博士生入學後二個月內,由指導教授召集組成指導委員會共五人,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職位者三人,餘額得由教育部認可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歷者(含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歷)任之。指導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召集,擬定學生之修業計畫書(附件一),定期依修業計畫書考核進度(含資格考試及40%70%進度考核),考核結果進度表應送本所教務承辦存檔備查。

三、    博士生考核進度表(附件二)登錄每階段考核結果,應送所務會議(會談)核備後,方為完成每階段考核。

四、    博士生入學後一年,符合修業計畫書之修課規定,並經指導教授認可,即可申請資格考試。

五、    筆試部分,由指導委員會指定博士生研究領域相關之基礎及核心類課程四科進行筆試,並允許最多可選考他組核心或基礎課程2個科目,每科以100分滿分,總分超過240分為及格。考試時間訂為每學年結束之七月中旬前,由所辦統籌考試時間與地點辦理,命題及閱卷老師由所務會議(會談)決定聘任之。如有實際需求經所務會議(會談)通過,得於寒假期間增辦一次資格考筆試。

博士班課程「水質控制特論一」亦可做為筆試選考科目之一。
外籍生除基礎及核心課程外,亦得選考以英語授課之必修課程:「空氣污染控制」、「生物處理方法」、「理化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物分析」、「環境規劃與管理」。

六、    口試部份應就博士生提出之研究計畫書(Research Proposal)及英文論文評論(Critique),由指導委員會負責口試。口試方式(中英文)、時間與地點等事項,由指導委員會決定。唯資格考口試必須在博士生通過筆試後辦理。

七、    資格考筆試選定之四科,博士生得以在入學兩學年內,以本所修課成績達A以上之成績抵代,入學第三學年起,筆試部分即不能以修課成績抵代。抵代之課程以本所開授課程為限,且須課程名稱及內容符合者,抵代成績依本校規定辦理(等級制及百分制轉換)。


選擇以修課成績抵代者,必須4科皆以修課成績抵代,否則4科皆須進行筆試。選擇以修課成績抵代者,若其中有數科修課成績未達A,則4科皆須進行筆試。

 

資格考筆試不得以重複修習之科目成績抵代,但經由指導教授與授課老師均同意者,不在此限。

 

修習過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概論、固體廢棄物、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概論四科,且成績皆達A以上者,得抵代「環境工程概論」一科。

博士班入學前曾於本所(校)修過的課程,其成績若達A以上(或85分以上)可以抵代,但超過10年者不計。

 

八、    口試部份,分為博士生提出之研究計畫書(research proposal)及英文論文評論(critique)兩部份,全部口試時間由指導委員會依需要決定。考生須於預訂口試日期前檢具資格考口試申請書、筆試通過證明、研究計畫書及英文論文評論之文本等,至所辦理登記申請。

九、    口試程序由指導委員會推舉非指導教授之委員一人為主席,主持口試程序。口試時由考生先就研究計畫書及論文評論進行口頭報告,由指導委員會進行口試。最後待考生離席後,由主席綜合全體委員意見,決定考試結果(通過、有條件通過,以及不通過),隨即告知考生。

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研究緣起:應說明研究議題之背景發展與確定核心問題,提出研究需要說明預期成果之價值。該部份應著重歷史文獻的研讀分析,整理相關問題發展之沿革。

2. 文獻回顧:研究議題相關的重要研究文獻或理論之評述與整理。

3. 研究目的與項目:研究假設、目的與工作項目。

4. 研究方法或實驗方法:提出方法論或相關理論基礎及實驗設計,論述其達成研究目的的可行性。

5. 預期成果與貢獻:說明預估之研究進度、預期成果、强調創新或貢獻。

6. 參考文獻:依格式詳列參考文獻。
英文論文評論口試部份(Critique)

依指導小組委員交付之英文論文(與博士生之研究相關的主題) ,以及評論撰寫指引,以英文撰寫乙篇35頁(double space)的英文評論。

十、    資格考口試由全體指導委員經閉門討論後共識決定資格考口試之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並以書面做出指正批評與建議。有條件通過者,須於考試後60日內針對委員之指正或建議,提出修正計畫書或評論書,經全體委員簽名確認,方視為通過。超過60日未提修正書者,或未獲全體委員簽名者,即視為不通過。全部考核記錄應送所辦存查,,方視為通過資考試。

十一、本辦法自民國10881日入學新生開始實施。民國10881日以前入學博士生,尚未通過資格考者亦適用此新辦法,惟年限計算自10881日起算。

 

十二、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會談)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